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熊文莊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永福間請求給付券差借券費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萬6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