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永福被 上 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熊文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券差借券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裁判案由:給付券差借券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