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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除字第 15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07號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代 理 人 陳婕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四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四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507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付 款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受 款 人 盧恩義 許有義 80年7月2日 81年7月2日 捌佰萬元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記載:(屬本票應記載事項部分) 一、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及通知拒絕事由。 二、按貴公司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ˍ%機動計息(發票日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11‧5%),如有遲延,即改按貴公司最高放款利率計息。 三、付款地: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