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除字第 8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14號聲 請 人 張文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面額新臺幣柒萬貳仟元,票據號碼AF1844456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面額新臺幣七萬二千元、票據號碼AF1844456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二四六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二四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