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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三食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禎洋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第13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其所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451元,應徵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