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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秋男代 理 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中關於本金「762萬08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5萬630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