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秋男代 理 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不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附表:
一、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若聲請人有不動產,並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或罰鍰?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或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有無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需扶養?如有請陳報受扶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聲請人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
四、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各筆債權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發生之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聲請人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債務金額、債務性質、清償或執行情形等)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