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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31號聲 請 人 徐毅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為破產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附件:

一、聲請人雖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包含但不限於:保險、基金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㈣、如為其他動產(包含但不限於:汽機車、金銀飾品),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行車執照、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非委託銷售契約書);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依序編號及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載明優先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

㈢、債權發生原因、時間、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並註明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並提供擔保之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五、對於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提出主債務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時資力因債務超過資產而達不能清償之相關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經會計師簽證、股東表決承認之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設備資產之清冊及相關憑證等)。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