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陳麗珍
蘇薇華即敦南幸福自助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被 上訴人 廖莊炫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訴人具狀稱其誤登載庭期時間,而未到庭,不知被上訴人之主張為何,致未能即時答辯及辯論,聲請再開辯論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