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45號上 訴 人 羅瑋梅(即羅余合妹之承受訴訟人)
羅瑋強(即羅余合妹之承受訴訟人)
羅瑋權(即羅余合妹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被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法 定 代 理 人 蔣萬安訴 訟 代 理 人 林來添
汪必芬呂宣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原上訴人羅余合妹於本院審理中死亡,業由羅瑋梅、羅瑋強、羅瑋權三人具狀陳報上開事實並聲明承受訴訟,惟羅瑋梅、羅瑋強、羅瑋權漏未敘明是否以情事變更為由追加繼承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變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後移轉所有權予羅瑋梅、羅瑋強、羅瑋權三人公同共有,本院復未就羅瑋梅、羅瑋強、羅瑋權上揭聲明及法律上陳述、主張不明瞭不完足處行使闡明權,爰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