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蔡世興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被 上訴人 卓巧玲訴訟代理人 卓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應再調查之事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 蔡世興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被 上訴人 卓巧玲訴訟代理人 卓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應再調查之事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