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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6號附帶上訴人 黃梨娟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劉景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39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0,250元(見本院卷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