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74號上 訴 人 蔡源鴻訴訟代理人 林敏被上訴人 李麗玉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福麟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