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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 訴 人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被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一至三行關於「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4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請求上訴人華登公司及上訴人陳愛華連帶給付45萬元及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林承歆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