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41號聲 請 人 李豐裕上列聲請人與林芷儀間請求代位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及補充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五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一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漏載聲請人所提出、上載「林榮濱」簽發、發票日分別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五月三十一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本票六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二八八九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裁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致認事用法有誤而有誤判,侵害聲請人代位權之行使及人格權,爰請求更正、補充判決。

三、經查:本院一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一號民事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所指情節即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六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二八八九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情節,不唯非判決應記載事項,於訴訟標的、判決結果亦無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裁判案由:代位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