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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上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59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被 上訴人 孫美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標示」欄關於「臺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