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89號上 訴 人 葉國龍被上訴人 周錦文 游琇惠 周錦昌 陳鳳雪 共同送達代收人趙淵坤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