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497號上 訴 人 許婉貞被 上 訴人 林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鑑定所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16萬2490元(原審卷第203頁),嗣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聲明上訴時,就聲明廢棄原判決而應再給付11萬9700元部分,追加利息之請求(本院卷第19頁)。核上訴人所為之追加,既係本於兩造間侵權行為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0年2月9日凌晨2時0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24公里往新店方向,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撞損伊所有、因故障不能行駛而停置在該處之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B車經送修,修復費用為16萬2490元(含零件費用9萬2490元、鈑金4萬2000元、烤漆2萬8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16萬2490元,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其中4萬2718元(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上訴人主張原判決因被上訴人蒙蔽且妄圖誤導而編串不實謊言扭曲事實,且因伊在外地工作致偶有不及準時到庭,疑有不及駁斥之情所生誤解而為不利於上訴人,查原判決殊有認事用法違誤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1萬9700元,及自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駕駛B車,因故障停放於車道內側,惟未放置三角錐警示後方來車,適逢深夜下雨,致被上訴人閃避不及而發生事故(下稱系爭事故),上訴人應為肇事主因。另上訴人同意將B車交由昱技汽車板金烤漆修配廠(下稱昱技車廠)維修,被上訴人亦已支付維修費用10萬元及原修車廠保管費、估價費、代步車費合計2萬4000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萬27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職權為得免假執行宣告,駁回其餘請求。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1萬9700元,及自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被上訴人於110年2月9日凌晨2時0分許,駕駛A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台64線24公里往新店方向,與上訴人駕駛B車發生碰撞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原審卷第11頁、第21頁)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上訴人主張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兩造於前揭時、地發生系爭事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就系爭車輛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上訴人就原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1萬9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上訴人B車經囑託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原審卷
第147至155頁),鑑定結果為如附表所示項目均為必要之修復項目,主張被上訴人應賠償維修費用16萬2490元(含零件費用9萬2490元、烤漆費用2萬8000元、鈑金及工資費用4萬2000元),被上訴人所應負之侵權責任,既無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自應回復系爭車輛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查,上訴人同意將B車委由昱技車廠進行維修,B車就零件部分,已完成後圍段總成(如附表編號20至22、29、32、33所示之項目)、倒車雷達(如附表編號18、19、36所示之項目)、避震器總成維修(無對應項目),有昱技車廠開立估價單(原審卷第73、155頁)在卷可查,並經證人即昱技車廠維修技師張榮昌於原審到庭證述可徵(見原審卷第205頁),就此部分堪認已達回復原狀,則上訴人就零件部分費用(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6部分)得請求金額應為6萬2190元。至就烤漆、鈑金及工資部分,依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認定昱技車廠以切割B車車尾方式維修,會造成負面影響,未達回復原狀,而有繼續修繕必要,則B車仍會發生鈑金、拆裝工資,故就鈑金工資部分(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項目)扣除上述已完成項目,應以2萬6896元【計算式:4萬元×(6萬2190÷9萬2490)=2萬68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則上開工資部分費用(如附表編號45至編號46部分)得請求金額為2萬8896元。另昱技車廠雖就B車左後葉、右後葉、後保桿及後圍板等部分進行烤漆作業,惟就左後葉、右後葉、後保桿等部分零件尚未更換,且有更換之必要,於更換零件後仍應再行烤漆,僅就後圍板烤漆部分(如附表編號39所示之項目)完成修繕,上訴人不得再請求,則烤漆部分費用(如附表編號37至編號44部分)所得請求金額為2萬6000元。
㈡又依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顯示,B車為00年00月出廠之自用
小客車(原審卷第33頁),至110年2月9日系爭事故發生日止,約使用10年2個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369/lOO0,且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B車既已使用逾5年之耐用年限,依上開規定,其零件費用6萬2190元,折舊後之餘額為6219元(計算式:6萬2190元×1/10=6219元),其餘板金工資、烤漆部分則無須折舊,故認上訴人之B車損害金額合計6萬1115元(計算式:零件折舊後費用6219元+烤漆費用2萬6000元+鈑金工資費用2萬8896元=6萬1115元)。
㈢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辯以:B車於凌晨時段停在道路中間,未見上訴人有任何警示,亦未擺放三角錐提醒後方來車,致被上訴人閃避不及等語(原審卷第67頁),而上訴人就此亦未爭執,堪認被上訴人所述為真,再參以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直路、限速50公里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原審卷第77頁),顯見上訴人未依規定於B車後方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而被上訴人則無不能注意前方道路狀況,仍與B車發生碰撞,應認被上訴人為肇事主因,上訴人未依規定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則為肇事次因,且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定委員會,亦採相同意見。該鑑定資料係依警方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訊問筆錄及監視器影像等為佐證資料,就系爭事故肇事原因之認定,並無重大偏頗之虞,應屬可採,上訴人對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準此,被上訴人就系爭事故之發生雖有過失,然因上訴人亦與有過失,衡以兩造之過失情節,應認被上訴人、上訴人過失比例各為70%、30%,揆之前揭說明,爰按上訴人之與有過失比例,減輕被上訴人30%之賠償責任,即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為4萬2781元(計算式:6萬1115元×70%=4萬2781元)。
至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扭曲事實誤導原審法官云云,僅以空泛指謫原審認事用法有違誤,自不可採。是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維修費用11萬9700元及利息,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1萬9700元及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請求予以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硯姝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編號 項目 性質 上訴人請求金額 本院准許金額 1 後箱蓋 零件 5,220元 5,220元 2 後箱蓋支架(左) 零件 610元 610元 3 後箱蓋支架(右) 零件 610元 610元 4 後箱蓋六角鏡 零件 1,600元 1,600元 5 後牌照燈飾板 零件 1,300元 1,300元 6 右後燈(內) 零件 1,800元 1,800元 7 右後燈(外) 零件 2,000元 2,000元 8 左後燈(內) 零件 1,800元 1,800元 9 左後燈(外) 零件 2,000元 2,000元 10 後保桿 零件 3,400元 3,400元 11 後保桿側托(右長) 零件 1,350元 1,350元 12 後保桿側托(右短) 零件 950元 950元 13 後保桿側托(右後燈下) 零件 950元 950元 14 後保桿側托(左長) 零件 1,350元 1,350元 15 後保桿反光片(右) 零件 900元 900元 16 後保桿反光片(左) 零件 900元 900元 17 後保桿內鐵 零件 2,900元 2,900元 18 倒車雷達(左) 零件 2,800元 0元 19 倒車雷達(右) 零件 2,800元 0元 20 後圍板 零件 3,600元 0元 21 後圍板內飾板 零件 1,600元 0元 22 後備胎甘蔗板 零件 1,000元 0元 23 右後葉總成 零件 10,500元 10,500元 24 右後葉通風口 零件 1,000元 1,000元 25 右後葉水槽 零件 950元 950元 26 右後葉接合板 零件 1,100元 1,100元 27 右後燈鐵座 零件 1,800元 1,800元 28 後箱蓋防水橡皮 零件 1,900元 1,900元 29 後備胎座(鐵) 零件 8,500元 0元 30 左後葉總成 零件 10,500元 10,500元 31 左後葉通風口 零件 1,000元 1,000元 32 右後大樑(後段) 零件 4,000元 0元 33 右後大樑(前段) 零件 3,500元 0元 34 後消音器(後段) 零件 2,800元 2,800元 35 後消音器吊耳 零件 900元 900元 36 倒車雷達線組 零件 2,500元 0元 零件部分小計 92,490元 62,190元 37 後箱蓋烤漆(內外) 烤漆 4,500元 4,500元 38 後保桿烤漆 烤漆 3,500元 3,500元 39 後圍板烤漆 烤漆 2,000元 0元 40 右後葉烤漆(內外) 烤漆 4,500元 4,500元 41 右後門烤漆 烤漆 3,500元 3,500元 42 左後葉烤漆(內外) 烤漆 4,500元 4,500元 43 左後門烤漆 烤漆 3,500元 3,500元 44 後備胎座烤漆 烤漆 2,000元 2,000元 烤漆部分小計 28,000元 26,000元 45 鈑金工資 工資 40,000元 26,896元 46 後擋風玻璃拆裝工資 工資 2,000元 2,000元 工資部分小計 42,000元 28,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