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駿博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被 告 陽傑凱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