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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保險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複 代 理人 曾友和被 上 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受 告 知人 孫瑞鴻

孫馬寶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31號請求撤銷變更保險單要保人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155至156頁)。

二、查上開另件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而告終結,有該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