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25號原 告 高菁穗訴訟代理人 陳奐均律師
張立業律師段誠綱律師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3點15分在本院第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