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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保險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48號上 訴 人 政東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