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23號異 議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佳瑩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7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