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事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40號抗 告 人即 異議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施文斌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112年度事聲字第4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日期: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