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98號抗 告 人 廖泰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家偉間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98號請求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98號抗 告 人 廖泰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家偉間因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98號請求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