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47號聲 請 人 宋00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宋士欣(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宋士欣(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