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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66號聲 請 人 黃麗卿 住○○市○○區○○路○段○○○巷○非訟代理人 林晉佑律師相 對 人即 失蹤 人 林澄波 失蹤前最後住所:○○州○○市○○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澄波間死亡宣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即失蹤人林澄波於六十六年七月六日失蹤,則其失蹤時尚未年滿百歲,甚至聲請人主張推定林澄波於○○○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其時亦尚未年滿百歲,本院認不宜以年滿百歲之理由縮短公示催告之期間,以免日後可能產生宣告未滿百歲即死亡之林澄波,以百歲以上之理由縮短公示催告期間之矛盾,公示催告期間七個月並非聲請人所稱公務繁忙而誤繕,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欣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3-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