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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迪卡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杰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標的金額為1,770,166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是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