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指明幣別者,即指新臺幣)1億3,675萬600元(計算式:美金437萬6,541元×聲請當日【112年5月25日】美金對新臺幣現金匯率31.055+83萬7,119元=1億3,591萬3,481元+83萬7,119元=1億3,675萬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5,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