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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仲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CONCORDE HEALTHCAR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Robin Ong Eng Jin代 理 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吳美齡律師陳品維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煥禎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654,120元(計算式:美金85,766,623元×聲請人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05=新臺幣2,710,654,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5,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裁判日期: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