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被 上訴人 源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