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訴字第12號抗 告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