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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仲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潔律師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被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