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2291號聲 請 人 林冠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賈萱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聲請狀附表之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及TH0000000之發票日。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