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836號聲 請 人 辛佩羿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呂芳杰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陸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由被繼承人呂芳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呂芳杰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收受法院及各機關文件、參與強制執行程序、與債權人及共有人聯繫等事宜,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5892號強制執行中,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呂芳杰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職務明細、代墊支出明細、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及遺債清冊、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至民國112年10月4日止,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公示催告、閱卷、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3279號開庭、申報遺產稅、編制遺產遺債清冊、收受文件、聯繫債權人及共有人等)尚非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代墊支出明細及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後,除無單據部分外,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3,660元(含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審核自遺產管理人接任遺產管理事務至112年10月4日止,後續所處理之遺產遺債事務,得另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