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907號聲 請 人 張筑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張亦泰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亦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死亡,經調查發現被繼承人曾於銀行開設保險箱,依法需會同國稅局一同開啟後始能確定遺產內容,然聲請人外派日本工作,近日頻繁往返臺灣與日本間,恐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金融疑閃參考清單通知書、電子機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