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953號聲 請 人 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劉明彰相 對 人 王方玉英
王開先王俊翔
王仲宸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永松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3月1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王方玉英、王開先、王俊翔、王仲宸分別係被繼承人王永松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3月11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