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050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非訟代理人 黃瓊增相 對 人 湯宜娥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湯宜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湯宜湧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湯宜湧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繼承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湯宜娥係被繼承人湯宜湧(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妹,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6月21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湯宜娥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