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0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曾兆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元,及代墊費用為壹拾參萬玖仟零玖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兆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繼字第116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兆宗之遺產管理人,除積極搜尋追討被繼承人之投資、薪資等遺產外,並辦理被繼承人所以土地之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等程序。被繼承人所遺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就該3筆土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在案,現被繼承人另遺有新竹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開遺產總值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5酌定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民事反訴準備書狀、民事委任書等件影本,及代管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代墊費用單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曾兆宗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應屬適當。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被繼承人之新竹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價值為26,443,344元,依上開說明,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396,650元以及墊付費用(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為139,091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