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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25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54號聲 請 人 林利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義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墊付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義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義龍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宜,現遺產管理人職務已近終結,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林義龍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債權人報明債權函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調查遺產、清償債務),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墊付之費用,因其中公示催告等相關規費共1,090元,聲請人已自行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扣抵(參112年7月27日陳報狀),故本院不重複核算,本件僅計算聲請人代墊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費1,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