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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035號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相 對 人 楊敏華

楊越屏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楊越麗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楊越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越麗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繼承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楊敏華、楊越屏係被繼承人楊越麗(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姊弟,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6月2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查詢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無誤。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