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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3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356號聲 請 人 王耀星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美金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含代墊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美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5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美金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調查遺產、應訴、參與強制執行等事宜,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3號判決、執行命令、民事答辯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復經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457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案卷核閱無誤。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楊美金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調查遺產、聲請公示催告、參與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及聲請人嗣後已無遺產管理事務須進行,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繁雜,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台幣3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