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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478號聲 請 人 林俊儀律師非訟代理人 楊善妍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劉金岢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金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5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金岢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陳報、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結清帳戶(設立遺產管理人專戶)等事宜,現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期,聲請人墊付之費用皆已由遺產管理人專戶內之款項支付,後續僅餘移交不動產予受遺贈人、動產移交國庫等事項,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劉金岢案件遺產管理人職務明細及墊付費用明細、遺產清冊、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各項單據影本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繼字第255號、109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為調查遺產、聲請公示催告、申報遺產稅、繳納遺產稅、地價稅、管理費、退回國立臺灣大學溢發之退休金等,情節尚非屬繁雜,復斟酌本件日後僅餘遺產移交事務,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4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