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66號聲 請 人 黃陳鳳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黃天健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展延12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天健之母,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係遇害身亡,被繼承人生前擔任董事長之兩間公司,其帳冊、存摺、印章、文書等一切財物,均為第三人侵佔,聲請人以委託律師提出告訴,現由檢察機關調查中,致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處)裡案件證明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查明確有上開刑事案件無誤,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