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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07號聲 請 人 柯欣妍法定代理人 柯迪介

嚴家瑜聲 請 人 林昱廷法定代理人 林重宏

柯宜汾聲 請 人 林恆立

江瑞城江瑞益陳靖仁法定代理人 羅英貌

陳炳財聲 請 人 陳俊戎

陳昱璉

陳宥霖

陳宥叡

陳宥羽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郁仁

黃靜如聲 請 人 陳裔宸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

陳思穎聲 請 人 林柔妤法定代理人 林政翰

陳怡如共同非訟代理人 柯宜汾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柯秀絨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柯欣妍、林昱廷、林恆立、江瑞城、江瑞益、陳靖仁、陳俊戎、陳昱璉、陳宥霖、陳宥叡、陳宥羽、陳裔宸、林柔妤均係被繼承人柯秀絨之孫及曾孫,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黃柯美鶯、柯迪介、柯宜汾、羅天佑、羅文鴻、羅英禎、羅英貌、柯美津、柯智銘、陳郁仁、陳彥廷、陳怡如、柯美春、柯智銓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柯智鐘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112年4月28日民事陳報補正狀及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柯智鐘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及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