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2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林家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淳頤律師(即被繼承人王景威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之聲明。(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26日聲請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一行記載「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景威之遺產範圍內……」,應更正為「債務人等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景威之遺產範圍內……」。)
二、請陳明相對人僅「郭淳頤律師」一人?抑或請求相對人與何人「連帶」清償?(因聲請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一行記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若為前者,請更正聲請事項;若為後者,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之聲請狀,併更正聲請事項,及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