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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2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安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鄧明峻即閃耀時尚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貨款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訂立之藥品銷售商業合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及其診所營業址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鄧明峻設籍於新北市石門區,診所設立於臺中市西屯區,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醫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稽,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