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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13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1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冠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麗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杜麗美違規停車未繳納罰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陳報之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之所有權人非相對人杜麗美,有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函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陳報請求相對人給付罰款之依據,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嗣聲請人雖於112年10月24日具狀陳報,卻仍未提出相對人為該違規車輛之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則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