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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游峻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瑞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所示,相對人何瑞興係領取「天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帳戶內之存款,而非領取聲請人游峻復個人帳戶內存款。聲請人應陳明對於相對人請求返還新臺幣200萬元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或更正聲請人為「天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而更正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

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