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7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吳樵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定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定恆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兩造間關於侵占案之民事事件,前經臺北市○○區○○○○○000○○○○○○0000號事件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事件),因相對人未按系爭調解事件筆錄之內容履行,僅償還5期予聲請人,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餘款美金9萬元折合新臺幣2,812,5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查本件聲請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事件所聲請事項,與爭調解事件及本院110年度核字第2838號調解書呈請審核事件之內容為同一,而系爭調解事件筆錄業於民國110年12月7日由上開事件准予核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得憑,據此,聲請人於相對人不履行調解筆錄內容,自得以准予核定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6-15